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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我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师生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师生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师生或其他组织、个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法规、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学校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努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组  长:党委书记、校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副校长

副组长:学校其他副职领导

成员: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信访办设党政办。由党政办主任兼任信访办主任、行政科长兼任副主任、行政专干兼任信访专干。信访办是学校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工作,统一受理各类建议、意见、投诉请求并对信访事项进行交办、督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及地方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信访工作规范;

(二)登记信访事项,向各有关部门单位转送、交办信访人向学校或有关单位首次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处理上级部门、政府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处理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指导、协调、督查、督办、复查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组织开展校领导信访接待工作;

(七)分析研判学校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汇总信访信息,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及完善工作的建议;

(八)负责学校有关信访材料的整理归档;

(九)组织业务培训及交流,对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十)协调处理学校“校长信箱”“书记信箱”中的信访事项。

(十一)协调处理学校线上“教育阳光服务平台”的投诉举报、建议意见等信访事宜。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要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信访工作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

(二)建立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处理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及时办理校领导、信访办和其他单位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完成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定期对本部门单位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对重要信访事项或重要信访信息及时上报信访办。

(五)遇到重大信访事项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并提出办理建议。对信访中涉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异常突发情况等问题,及时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承办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条 学校信访接待电话号码为0731-88691992,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待来电;学校线上教育阳光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un.cswcxyedu.cn/;校长信箱二维码和师德师风举报箱设在学校线下阳光服务中心。信访办对来电、来信、电子邮件信访及投诉,制作《信访工作交办单》,经相关领导批办后,交由相关部门单位处理、答复。

第十一条 信访办对来电、来信来函、电子邮件信访及投诉每天接收,对线下校长信箱和师德师风举报箱原则上每周一、三、五收取信件。所有信函(含上级转办信访件、12345投诉转办件)由信访专干按照内容分类整理,制作《信访工作交办单》,经相关校领导批办后,交由相关部门单位处理、答复。承办部门单位在收到《信访工作交办单》后,要安排专门人员组成专班,及时进行调查,在联系信访人(举报人,下同)核实情况、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作出恰当处理。回复意见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信访办规定的时间内回复信访人。其中,属于上级转办的信访和12345投诉件,还须经党政办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再转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涉及学校层面的线下来访由党政办负责统筹。其中:属于安全工作的,由学保处负责接访;属于后勤工作的,由后勤资产处负责接访;属于二级学院的,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接访;其它方面的,原则上由党政办接访后交办。对重要来访、突发性或重大集体上访,相关校领导必须参加接待。接接访时,各部门单位要在《信访登记簿》上,详细记录来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信访目的、诉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情况。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 任何人与单位可采用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或校内相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学校或校内相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以上事项如有变动应及时向社会告知。校领导、校内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及时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办公室可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接访,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 信访事项应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口头提出的信访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先向本校反映。如对本校回复不满意,可再向长沙市教育局或湖南省教育厅提出。系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在信访中,应认真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十 各部门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告知并带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提出。

(二)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属于学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在领导批示后,转送、交办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由信访办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相关部门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理报告至信访办。信访办要及时转报办理结果,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学校及本校各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5.已经上级部门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

6.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不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不含上级转办、交办件),情况复杂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信访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 学校收到上级、属地政府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第十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信访办明确主办部门或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统一答复信访人,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由信访办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二十条 信访办负责学校信访事项的督办。对无正当理由又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情形等,报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问责,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督办采取电话催办、约谈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对督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自收到《信访工作督办单》之日起,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并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二十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部门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二十三 在受理或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部门单位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八)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二十四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在学校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学校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自伤、自残、自杀、传播传染病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三)在学校或学校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穿状衣,围堵、冲击学校,拦截师生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学校或者他人,或者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其他扰乱学校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二年。